(2017)黔0222民初3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昆明聚联商贸有限公司与黄照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聚联商贸有限公司,黄照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民初3904号原告:昆明聚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聚汽配城大车配件市场E3幢E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68368050XF。法定代表人:王彩霞,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宝,云南金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110280853。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照车,男,197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原告昆明聚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照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明聚联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照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昆明聚联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056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1日,被告向原告购买汽车配件,经双方对账,被告欠付原告货款50567元。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不支付。被告黄照车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1日,被告向原告购买汽车配件一批,当时未付款。2016年5月7日,被告在原告制作的《黄照车对账单》上签名,确认欠付原告货款50567元。至今,被告未予偿付该笔欠款。上述事实,有《黄照车对账单》在卷,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向原告购买汽车配件而欠付货款,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50567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反驳主张,也未到庭应诉质证,应视为对其诉讼、抗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照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昆明聚联商贸有限公司欠款505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元,由被告黄照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林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