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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路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4刑初140号公诉机关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某,1990年因犯强奸罪被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4年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3日14时许,被告人路某驾驶牌照为冀D×××××号大型客车沿茶柳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成安县长巷乡后长巷村路口北侧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胡某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死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成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路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路某赔偿被害人家属10万元,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被告人路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路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路某供述与辩解,证人胡某、沈某证言,酒精检测报告,河北省邯郸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邯县司鉴[2016]尸鉴字第221号司法检验意见书,邯郸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科鉴[2016]汽鉴字第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成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成公交认字[2016]第00088号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被告人路某赔偿被害人家属10万元,收款收据,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被告人路某驾驶证复印件,肇事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核实信息查询单,被告人路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路某能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路某此前因犯强奸罪199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4年刑满释放属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路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爱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