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801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胡楚健与黄文军、米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楚健,黄文军,米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771号申请执行人:胡楚健,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景洪市。被执行人:黄文军,男,1983年9月8日出生,彝族,身份证住址凤庆县,现住勐腊县。被执行人:米沙,女,1983年6月26日出生,哈尼族,现住勐腊县。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胡楚健与黄文军、米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楚健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执行标的本金XXXXXX元、执行费XXXX元。本案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黄文军、米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7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琛人民陪审员 李 苑人民陪审员 余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廖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