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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长治市郊区苏兴建筑设备材料租赁站与北京城建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治市郊区苏兴建筑设备材料租赁站,北京城建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02民初1566号原告:长治市郊区苏兴建筑设备材料租赁站。经营者:夏丽丽,女,1994年5月20日出生,江苏省海安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友勤,男,195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安县人。被告:北京城建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023号29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市郊区苏兴建筑设备材料租赁站与北京城建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治市郊区苏兴建筑设备材料租赁站于2017年8月7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给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治市郊区苏兴建筑设备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1元,减半收取计1520.5元,由原告长治市郊区苏兴建筑设备材料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苗睿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