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4-29
案件名称
陈杰、吴伟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杰,吴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4执137号申请执行人:陈杰,男,1991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吴伟波,男,1983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执行陈杰与吴伟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继山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