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3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韩三军与韩秋长、韩志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三军,韩秋长,韩志勇,王建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630号原告:韩三军,女,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邢台市内丘县,委托代理人:陈宏志,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秋长,男,194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作家,住邢台市内丘县,被告:韩志勇,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住邢台市内丘县裕华区,系被告韩秋长的儿子。被告:王建芳,女,195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内丘县,系被告韩秋长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三军与被告韩秋长、韩志勇、王建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正文)审判员 胡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邢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