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淑娟诉马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淑娟,马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967号申请执行人杨淑娟,女,1987年4月15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马成,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回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33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成向申请执行人杨淑娟支付工资7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淑娟以被执行人马成与其私下协商解决,无需法院继续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是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302民初3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毛继保代理审判员 张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田林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