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万发栋与刘海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发栋,刘海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678号原告:万发栋,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刘海军,男,汉族,1958年8月21日出生,住珲春市。原告万发栋诉被告刘海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万发栋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万发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发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万发栋负担。审判员 金美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