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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万发栋与刘海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发栋,刘海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678号原告:万发栋,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刘海军,男,汉族,1958年8月21日出生,住珲春市。原告万发栋诉被告刘海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万发栋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万发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发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万发栋负担。审判员  金美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