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凤江与孙立、潘亚珍、胡长贵、杨光、王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江,孙立,潘亚珍,胡长贵,杨光,王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316号申请执行人:王凤江,男,1974年1月28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孙立,男,1971年2月16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潘亚珍,女,1970年5月4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胡长贵,男,1964年10月25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杨光,男,1978年1月30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王迪,男,1972年1月30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王凤江与被执行人孙立、潘亚珍、胡长贵、杨光、王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