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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凤江与孙立、潘亚珍、胡长贵、杨光、王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江,孙立,潘亚珍,胡长贵,杨光,王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316号申请执行人:王凤江,男,1974年1月28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孙立,男,1971年2月16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潘亚珍,女,1970年5月4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胡长贵,男,1964年10月25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杨光,男,1978年1月30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王迪,男,1972年1月30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王凤江与被执行人孙立、潘亚珍、胡长贵、杨光、王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