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邢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刑初9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某,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二站镇土城子村。2017年1月1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由肇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由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被肇源县人民法院逮捕,现押于肇源县看守所。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诉刑诉(2017)第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树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6月16日建议延期审理,于2017年7月12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邢某某在肇源县二站镇土城子村长明窝棚屯后面的荒地上捡到一支猎枪和17发子弹,遂藏于自家仓房。2017年1月11日7时许,邢某某约朱某某一同到肇源县二站镇希城子村北沟子处使用该枪进行打猎,邢某某先后开四枪,打到一只野鸡时,二站镇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将邢某某抓获。现场扣押双管猎枪一支,弹药13发。经鉴定,邢某某所持枪支属于法律规定枪支,可以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13发弹药为组装完整的制式12号猎枪弹,属于法律规定弹药,可以正常发射。2017年1月1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工作说明、无前科劣迹证明及户籍证明;证人朱某某的证实;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庆)公(刑技)鉴(痕)字【2017】2号鉴定意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1支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准确。鉴于被告人邢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焦 健人民陪审员 刘佰奇人民陪审员 孔文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许智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