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4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婷婷与陈永君、六安市裕安区宏远运输服务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婷婷,陈永君,六安市裕安区宏远运输服务车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4914号原告:黄婷婷,女,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杰,宁波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柯承,宁波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永君,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宏远运输服务车队(普通合伙)。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城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37568407393。代表人:李永志,职务不详。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皖西大道南侧红叶花园洋房综合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711401248(1-1)。代表人:胡宏,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廷锐,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婷婷与被告陈永君、六安市裕安区宏远运输服务车队(普通合伙)、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黄婷婷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婷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婷婷负担。审 判 长 杜珊珊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人民陪审员 何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范 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