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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1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殷丙欣与潘聚安、尹战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丙欣,潘聚安,尹战阳,王朝阳,佟国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176号原告殷丙欣,男,生于1949年12月26日,汉族,住舞阳县。委托代理人刘彦亭,舞阳县文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聚安,女,生于1954年9月15日,汉族,住舞阳县。被告尹战阳,男,生于1973年7月30日,汉族,住舞阳县。被告王朝阳,男,生于1972年11月18日,汉族,住舞阳县。被告佟国录,男,生于1969年9月16日,汉族,住舞阳县。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秋英,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殷丙欣与被告潘聚安、尹占阳、王朝阳、佟国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殷丙欣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丙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丙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殷丙欣负担。审 判 长  林德成审 判 员  张鹏举人民陪审员  任淑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朱伟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