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3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梦晴与孙玉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梦晴,孙玉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085号原告:张梦晴,女,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斌,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玉飞,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原告张梦晴诉被告孙玉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张梦晴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梦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梦晴撤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张梦晴负担。审判员 武守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汝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