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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4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健明、卢文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健明,卢文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150号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龙岩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新洲城)A幢22层2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9283942T。法定代表人:陈永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清、林思琪,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吴健明,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卢文扉,女,成年,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健明、卢文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杨重苑(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