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23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谷青香、李鉴、孙胜、何成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青香,李鉴,孙胜,何成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830号申请人: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长寿,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谷青香,女,汉族,1954年8月1日出生,住临泽县蓼泉镇堡子村二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5408013043。被执行人:李鉴,男,汉族,1981年6月1日出生,住临泽县蓼泉镇堡子村二社3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8106013017。被执行人:孙胜,男,汉族,1977年2月26日出生,住临泽县蓼泉镇堡子村五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7702263018。被执行人:何成虎,男,汉族,1978年1月4日出生,住临泽县蓼泉镇堡子村一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7801043010。本院在执行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谷青香、李鉴、孙胜、何成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信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谷青香在银行的存款249828.3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李鉴及其妻子彭丽娟在银行的存款249828.3元。三、冻结被执行人孙胜及其妻子田有莲在银行的存款249828.3元。四、冻结被执行人何成虎及其母亲蒲俊芳在银行的存款249828.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福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