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30执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县支行、饶绍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县支行,饶绍庆,吴贵华,杨细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25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49279152-2。住所地:广昌县盱江镇解放南路147号。法定代表人张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忠伟,男,1987年4月27日生,汉族,该行客户经理,住广昌县。被执行人饶绍庆,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广昌人,现住广昌县。被执行人吴贵华,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广昌人,住广昌县。被执行人杨细毛,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广昌人,住广昌县。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的(2017)赣1030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饶绍庆、吴贵华、杨细毛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2777.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