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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恢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冯长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冯长刚,熊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43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冯长刚,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熊小玲,女,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被执行人冯长刚系夫妻。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陂计生征字【2015】第19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依法受理立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线索于2016年5月1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3日依法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长刚、熊小玲已履行部分义务,并申请出示其家庭成员疾病证明。经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冯长刚、熊小玲达成和解,本案现已和解结案。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权利已经实现,应当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116执恢4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何 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