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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执19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19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2年3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76年12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4民初25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5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辽MLXXXX**号(发动机号CRE0XXXX、大架号WAVYGB4H4FN0XXXXX)的奥迪A8轿车一辆予以异地查封。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买卖,办理车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