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02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加兰与张国保、梁小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加兰,张国保,梁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02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杨加兰,女,1965年1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国保,男,1967年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梁小萍,女,1964年11月28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加兰与被执行人张国保、梁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的(2010)隆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加兰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国保、梁小萍归还给申请执行人杨加兰借款本金12万元,利息1万元,合计13万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国保、梁小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于2011年4月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杨加兰以被执行人张国保、梁小萍有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张国保、梁小萍已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完全部借款13万元。经申请执行人杨加兰确认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隆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宇审判员 段晓凡审判员 连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陆松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