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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异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魏光清熊姗与熊崇勤赠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珊,熊崇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异96号案外人:魏光清,女,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人:熊珊,女,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熊崇勤,男,195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在本院审理熊珊与熊崇勤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魏光清于2017年7月24日对本院查封的房屋(位于重庆市万州区青龙小区18号2单元7层703号房)提出书面异议。2017年8月7日,案外人魏光清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魏光清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魏光清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余佩松代理审判员  向毓军代理审判员  熊海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