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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3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志蓉与刘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蓉,刘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3340号申请执行人:陈志蓉,女,汉族,1957年4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刘海燕,女,汉族,1974年12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民终46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陈志蓉申请执行刘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8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陈志蓉申请执行刘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乐潮蓉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