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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1593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鲁为根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鲁为根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593号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瑞金北村32-2号。法定代表人储海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青松,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为根,男,汉族,1969年11月7日生,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鲁为根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庭审中,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搜集、核实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姚兵兵审判员  雒 强审判员  薛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卢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