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徐桂平与华阴市华兴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桂平,华阴市华兴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徐桂平,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华阴市华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华阴市华西街。法定代表人黄伟明,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09)阴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徐桂平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65065.42元及利息40317.15元,经本院执行回案款10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徐桂平表示剩余案款放弃,领取100000.00元后本案案结事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09)阴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宁审判员 苏 毅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