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卫华申请执行王丽华、张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卫华,王丽华,张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孙卫华,女,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毓水蓬莱一期。被执行人王丽华,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北票市体育局工作人员,住北票市盛达二期。被执行人张博,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盛达二期。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王丽华、张博给付申请执行人孙卫华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215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卫华与被执行人王丽华、张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丽华、张博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