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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周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819号原告:周某,女,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马敬海,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某,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诉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周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管 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唐方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