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4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彭文秀与朗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文秀,郎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4876号原告:彭文秀,女,1963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郎宁,男,1971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彭文秀与被告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彭文秀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文秀在诉讼期间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郎宁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文秀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彭文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德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吕文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