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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4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彭文秀与朗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文秀,郎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4876号原告:彭文秀,女,1963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郎宁,男,1971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彭文秀与被告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彭文秀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文秀在诉讼期间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郎宁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文秀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彭文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德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吕文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