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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楼建芳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281执2173号之一被拘留人:楼建芳,女,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与被执行人楼建芳、高国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6)浙0281民初82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97671.56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楼建芳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