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田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田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681号原告:赵某,男,1988年7月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田某,男,1989年3月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田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仕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田金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