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辖终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黎红冰、郭钊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红冰,郭钊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黎红冰,女,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钊南,男,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上诉人黎红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7)粤0113民初1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黎红冰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补充仲裁协议,由于与本案有关的文件资料原件,上诉人均未留存无法提供,但并不影响仲裁协议的真实存在,因此(2017)粤0113民初11号之一民事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应依法驳回。请求:依法撤销(2017)粤0113民初11号之一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驳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之间仲裁协议真实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借款合同》中其与上诉人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协议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钜审判员 林幼吟审判员 彭 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