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民初10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魏庆和与郝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庆和,郝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1018号之一原告:魏庆和,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住北安市。被告:郝臣,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住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庆和与被告郝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魏庆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魏庆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庆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魏庆和负担。审判员 宋宏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薛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