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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民初10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魏庆和与郝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庆和,郝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1018号之一原告:魏庆和,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住北安市。被告:郝臣,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住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庆和与被告郝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魏庆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魏庆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庆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魏庆和负担。审判员  宋宏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薛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