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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4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丽水市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胡贤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胡贤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4860号原告:丽水市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前山新村7号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证:72276647-0。法定代表人:徐焕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玉荣,男,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该公司员工。被告:胡贤雄,男性,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贤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章 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