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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方金、张新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方金,张新春,张志福,张中广,张刘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222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前进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法定代表人刁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鑫,葛店支行行长(特别授权)。被告:张方金,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张新春,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张志福,男,1971年7月23日,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张中广,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张刘孩,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方金、张新春、张志福、张中广、张刘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姚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