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3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3714号原告: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辅仁路6号3栋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761402658。法定代表人:鲜佳兵,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贵群,女,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系该单位职工,一般代理。被告:李勇,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中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