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1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文联金与袁孝珩程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联金,程刚,李刚,袁孝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2133号原告:文联金,男,汉族,1971年8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县安稳镇九盘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71********。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崇兵,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刚,男,汉族,1971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刚,男,汉族,1983年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袁孝珩,男,汉族,1966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文联金与被告程刚、李刚、袁孝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原告文联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文联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小华代理审判员 林星雨人民陪审员 任晓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肖 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