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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陈淑华、刘福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华,刘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陈淑华,女,1967年7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福金,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户籍地兴隆县,现住平泉县。申请执行人陈淑华与被执行人刘福金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5民初10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淑华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福金履行给付3.7491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5民初10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奉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