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陈淑华、刘福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华,刘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陈淑华,女,1967年7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福金,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户籍地兴隆县,现住平泉县。申请执行人陈淑华与被执行人刘福金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5民初10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淑华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福金履行给付3.7491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5民初10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奉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