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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初3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武汉市新洲区音皇音乐茶座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武汉市新洲区音皇音乐茶座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27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泊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新洲区音皇音乐茶座,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经营者胡晓辉,注册号420117600451408。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武汉市新洲区音皇音乐茶座侵害音乐电视作品《阴天》放映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熊艳红人民陪审员  钱韵如人民陪审员  杨德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童小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