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苏州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苏州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梁金达,张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财保3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838071726A。负责人:周文军。被申请人:苏州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浏河镇渔港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32238538。法定代表人:梁金达。被申请人:江苏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754140309E。法定代表人:梁金达。被申请人:梁金达,男,汉族,1970年7月6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被申请人:张海燕,女,汉族,1979年5月30日生,住南京市白下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梁金达、张海燕的银行存款9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以自身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江苏金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梁金达、张海燕的银行存款90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长 孙以凤审判员 陈卫平审判员 顾介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