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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上蔡县交通管理局与上蔡县新澳皮业有限公司、李九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蔡县交通管理局,上蔡县新澳皮业有限公司,李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377号申请执行人上蔡县交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旺,该局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上蔡县新澳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九龙,男,1945年10月19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上蔡县交通管理局与上蔡县新澳皮业有限公司、李九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上蔡县新澳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因财产无法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贺亭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豪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