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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8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8096汤建飞与陆林芬、严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建飞,陆林芬,严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8096号原告:汤建飞,男,198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陆林芬,女,1967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严志刚,男,1968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汤建飞与被告陆林芬、严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汤建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汤建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毛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谭怡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