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8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8096汤建飞与陆林芬、严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建飞,陆林芬,严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8096号原告:汤建飞,男,198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陆林芬,女,1967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严志刚,男,1968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汤建飞与被告陆林芬、严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汤建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汤建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毛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谭怡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