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财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金俊山与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仪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俊山,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仪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徐德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财保138号申请人:金俊山,男,汉族,1977年9月22日出生,住西宁市,身份证号:。被申请人: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扬子东路157号。法定代表人:周福忠,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仪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负责人:徐德官,分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徐德官,男,汉族,1964年9月3日出生,江苏仪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经理,住西宁市。申请人金俊山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苏仪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被申请人徐德官的银行账户存款33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申请人金俊山以价值3300000元的机械设备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俊山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苏仪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被申请人徐德官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苏仪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被申请人徐德官的银行账户存款330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苏仪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被申请人徐德官价值33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苏仪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被申请人徐德官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