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鹏飞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704号被保全人张鹏飞,45岁,1971-09-07出生,证件号码130903197109070352,地址献县十五级乡张大马村申请保全人刘全新,47岁,1969-11-02出生,证件号码132924196911020626,地址献县乐寿镇金属公司小区1排4号,联系方式139××××2322。本院在审理刘全新申请张鹏飞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刘全新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刘全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执行员 蔡永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