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7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成都鑫江安特玻有限公司与杨华伦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鑫江安特玻有限公司,杨华伦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7022号申请人:成都鑫江安特玻有限公司,住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黄龙大道。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萍,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华伦,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成都鑫江安特玻有限公司与杨华伦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鑫江安特玻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华伦价值5788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鑫江安特玻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华伦的银行存款5788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99元,由申请人成都鑫江安特玻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黎 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伍 敏书 记 员 罗艾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