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6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德远犯交通肇事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6执353号被执行人张德远,男,生于1968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金碧镇。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云2326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德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交纳罚金1000.00元的义务,���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德远交清了全部罚金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本院(2016)云2326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罚金刑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白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