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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保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江苏溧阳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郎溪县幸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乐卫清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溧阳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安徽省郎溪县幸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乐卫清,徐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213号之一申请人:江苏溧阳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周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08187336E。法定代表人:张俊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安徽省郎溪县幸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飞鲤镇幸福乡王村小区老派出所岔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7668575346。法定代表人:乐卫清,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乐卫清,男,1965年3月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徐琴芳,女,1966年8月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人江苏溧阳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郎溪县幸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乐卫清、徐琴芳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郎溪县幸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乐卫清、徐琴芳所有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省郎溪县幸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乐卫清、徐琴芳所有的价值为220万元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出具了保单号为PZDM201732040000001082的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郎溪县幸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乐卫清、徐琴芳所有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省郎溪县幸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乐卫清、徐琴芳所有的价值为22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