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兴宇诉被告席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宇,席志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2370号原告:王兴宇,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席志芬(曾用名席先荣),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宇诉被告席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兴宇撤诉。案件受理费81元,退还原告40.5元,其余4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梁 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