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2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国伟与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代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伟,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代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995号原告:朱国伟,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委托代理人:刘川,重庆晨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工农路5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11625920C。法定代表人:王贤佐,总经理。被告:代旭,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朱国伟与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代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伟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国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朱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18元,减半收取12609元,由原告朱国伟负担。审判员 范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红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