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夫彪、韩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夫彪,韩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财保60号申请人:黄夫彪,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申请人:韩露,女,199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申请人黄夫彪与被申请人韩露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露在中国工商银行利辛支行存款(账户:62×××05)11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黄夫彪以担保人肖涛所有的位于利辛县文洲路南侧二小院内房产(证号:利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韩露在中国工商银行利辛支行存款(账户:62×××05)110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黄夫彪以担保人肖涛所有的位于利辛县文洲路南侧二小院内房产(证号:利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绍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