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岳仁、袁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岳仁,袁义荣,孙美仁,王玉华,孙德生,孙艳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2631号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696878D1-1。负责人:颜廷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京冉,公司职工。被告:孙岳仁,男,1954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袁义荣,女,1951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孙美仁,男,195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王玉华,女,1955年7月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孙德生,男,1970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孙艳芳,女,196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岳仁、袁义荣、孙美仁、王玉华、孙德生、孙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元12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