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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3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董文胜与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胜,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3551号原告:董文胜,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7203251638),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信恒现代城文园B栋4单元6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明,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被告: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水利小区5号楼。法定代表人:左娜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玉萍,女,1961年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6102122349),汉族,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水利街水利小区5栋2单元50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铁山,黑龙江冯铁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胜与被告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文胜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文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文胜负担。审判长 吴 旭审判员 孟祥秋审判员 庞志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