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6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军婷、高培等与新郑市郭店镇铜佛赵村村民委员会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婷,高培,高某某,乔瑞娟,新郑市郭店镇铜佛赵村村民委员会,新郑市郭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315号原告:李军婷,女,195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高培,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高某某,女,201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法定代理人:高培(高某某之父),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法定代理人:乔瑞娟(高某某之母),女,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乔瑞娟,女,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华,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燕鹏,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郑市郭店镇铜佛赵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新郑市郭店镇人民政府。原告李军婷、高培、高某某、乔瑞娟与被告新郑市郭店镇铜佛赵村村民委员会、新郑市郭店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军婷、高培、高某某、乔瑞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享受同等村民待遇;2.判令被告按照《郭店镇新型城镇化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对原告进行安置;3.判令被告无偿分配给原告每人50平米的住房;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新郑市郭店镇铜佛赵村村民,2013年新郑市郭店镇S321拓宽铜佛赵段进行拆迁,拆迁后的具体安置补偿办法按照《郭店镇新型城镇化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来施行,但是在原告配合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后,被告并没有按照原有的安置补偿方案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原告多次要求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军婷、高培、高某某、乔瑞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小雪 来自: